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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7日 星期六

410死刑座談筆記



這場座談活動我是在陳嘉銘的部落格上看到的(他是座談主講者之一,你可以在他的部落格看到一些死刑論述與他會後的心得),參加這場座談是因為裡面有幾位我熟悉的講者,包含顏厥安、蔡英文(不是民進黨主席)、謝世民,也想順便了解一下死刑議題有沒有我漏掉的論述。

上面的視頻是公視錄製的整場座談會內容,我還沒有時間重看一遍,以下附上我當天現場所聽到有興趣的意見(並且有記下來的)、補充與我的回應,算是作個記錄,我沒寫心得的打算。也許會有一些與原講者說得有出入,我沒有重看作確認,所以請參考就好,講者正式的意見請看視頻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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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大部分廢除死刑的國家並未經過「終極辯論」而廢死。而且大多數的廢死國家都保有假釋制度讓死刑犯有重回社會的可能。(我的補充:換句話說,台灣某些論者所追求的「透過對話凝聚終極共識」決定死刑存廢的方法,在世界上並不流行。這裡的「終極共識」我指的是至少為「審議式民主」下的共識,現階段超過八成民眾反對廢除死刑並不是一種「終極共識」,而是「初步共識」。)

02、因他人犯罪而導致死亡的受害者,其加害者在法律審判上大多數「罪不致死」,最明顯的案例就是酒駕。這個事情說明了,我們談死刑制度照顧受害者家屬的意義時,其實一直忽略了大多數應該被討論的人。(我的回應:這個意見我聽起來只是廢死論者在抱怨維死論者,為了反對而找藉口結果出了紕漏。不過這個意見牽涉的討論的確是重要的,當「維持死刑在安慰被害者家屬上不可或缺」為真時,我們怎麼處理那些例如酒駕撞死人的狀況?不過我猜,所謂的「被害者家屬被安慰」其實應該包含了「加害者豬狗不如,應該處死以弔死者在天之靈」之類的內容,而非單單只考慮了被害者死亡的事實而已。所以那些酒駕者被處死在對受害者家屬的心靈補償上可能是沒有意義的。)

03、我們很少談「監所教化」的改善,而王清峰其實一直有在這方面努力,例如讓監所人員擴充,這也說明了她的廢死態度是真實且認真面對問題的。(我的補充:有些維死論者認為死刑犯不處死還能假釋會出來社會為非作歹,而監所教化也就是矯治犯罪者讓他再社會化的機制,跟這個問題有直接關係。)

04、談正義原則:庶民正義觀在道德上可以證成,它並不是一種無理取鬧的觀點;但同樣的正義觀卻讓我無法忍受誤判。在一個連蘇建和案都處理不了的司法體系裡,該如何談死刑制度?

05、「亂世用重典」並非是應報理論的主張,它來自的是嚇阻理論。應報理論蘊含著比例原則的概念,「多少的惡就給予多少相應的懲罰」,多一點、少一點都不行。(我的補充:這裡在說的是應報論無法忍受「恣意裁量」,關於這個請看第13點。而所謂「相應的懲罰」應該不是指「以牙還牙」,這部分我好像有聽到某位講者提到的相對概念,也就是A行為比B行為更具有惡性,那A比B被罰得重就是符合應報論的,但我不確定這個描述是不是真得是在講應報,還是在講比例原則。如果「A比B惡,那A比B罰得重」就是應報理論的內涵,那廢除死刑其實不會跟應報論產生衝突。)

06、很多人談廢除死刑都會提到「政府殺人」的權力太大,會讓歷史重演悲劇(種族屠殺之類),那是權威政府才會發生,民主政府其實應該可以有死刑,但也因為民主,死刑存廢議題必須不斷被討論,不能因為確定了就停止思辨。(我的回應:拿「政府權力太大歷史會重演,所以不可以有死刑」作為廢死辯護其實根本就是鬼扯蛋,一個想種族屠殺的政府還管你法律規定能不能處死刑啊?最保守的作法至少它還能修法讓死刑恢復,這不是我們這個時點可以談的論點。)

07、我國應該暫停執行死刑,等訂出嚴謹的審判機制、合理的死刑罪名(某些殘酷的行為才能有機會被判死刑)後,再來維持死刑與執行死刑。(我的回應:我認為這是可能的,改善證據嚴苛的程度、犯人的口供沒有證據力等。當發生誤判的懷疑空間是零,很多廢死論者應該就能釋懷。)

08、現在馬政府對死刑議題的態度有個問題是:他們並不談「為何要廢除死刑」,而直接跳到下一步「逐步推動廢除死刑」,疑似避重就輕。

09、應報論談的是「惡者應得的報應」,這無關受害者(與其家屬)的問題。而應報理論也蘊含著「良善的人不應該受到制裁」,但我們卻往往只看到另一面。(我的補充:這裡談的是應報論無法忍受「誤判」。)

10、有人提過生命比較問題,例如殺一個犯罪者可以救活五個潛在被害者時(即死刑的嚇阻力),我們就會直覺地同意應該殺那個人嗎?這倒不一定,我舉個例子,假如我們把所有酒駕者都處以死刑如何?這麼做肯定可以救活一堆因酒駕車禍致死的受害者,那我們會同意制訂一個法律,透過殺酒駕者來救活這麼多人嗎?我們會有其他考量的因素,所以「生命比較」沒辦法直接證成死刑應該存在。

11、當我們的檢察官譴責一個該死的殺人犯喪盡天良、泯滅人性時,如果那是真的,那我們也許根本不該懲罰那位死刑犯。「譴責」蘊含了「期望一個人可以有其他符合道德的選擇」,如果一個人沒有這種可能性(即像個動物一樣,是「非人」),我們沒辦法「譴責」他。(我的回應:在法律上,其實行為沒有其他可能性時是沒有責任能力的,像是精神病患不會被處死刑。不過法律跟醫學的判斷當然還是會有疑慮的,當一個人在某個社會脈絡或情境中必然為惡,像是數字人說的殺人不眨眼、以殺人為樂的「殺人魔」,其價值觀被法律理解為「沒有責任能力」是有一大段距離,我們幾乎只有貧乏的判準去分辨一個人是不是「必然會那樣做」,即便決定論告訴你每個人的行為都是老早被精確地決定的,而且相信的人大有人在。)

12、寬恕非(無關)正義,正義是一分不能多、一分不能少。

13、對犯罪者審判通常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有沒有犯罪(與犯了什麼罪)」,一個是「犯了罪要給予多少懲罰(量刑)」。前者在法律的判斷中是很嚴謹的,構成要件該不該當、有沒有阻卻違法、有沒有責任能力等等,法律都寫得很清楚,法官依照行為事實去適用就行了;但後者,法官的裁量要件卻是法律沒規範清楚的,有些法官竟然可以依照「傳聞證據」,像是打聽犯罪者平常的品性來決定科刑的輕重,如果犯罪者平常就作惡多端就能判重一點,這是有問題的。(我的補充:我忘記是不是也是在座談會上聽到的例子說,一位台大生犯了罪被警察轉往學校處理,但一位中輟生犯了類似的罪馬上第一時間被抓去起訴。)

14、刑罰處罰針對的是「犯罪行為」而非「人」,法官依照犯罪者平常的品性來作為量刑依據,是有違法律該有的基本原則的,但台灣法律卻允許他們這麼做。(我的補充:所以,一般我們認為懂法律的人或者高材生更應該不能犯法,也似乎是落入了這個圈套。)

15、廢死盟所推的主張都是以「憲政主義」思維來進行,像是解釋憲法如何、國際法如何反對死刑等等。但這其實有違「民主主義」的,他們不走民主程序(人民的討論共識、立法決策等等)這一套。(我的回應:我第一次想到憲政主義跟民主主義可能有衝突的問題,算是意外的收穫。我們常常會談憲法如何如何地保障權利,但很少去談憲法是不是比其他可能的主張有道理,或者民主政治凌駕憲法之上的可能性。)

2010年3月24日 星期三

當轉型正義對上裝置藝術




第一則影片是事發當天的新聞內容,因為我剛好在那一天有看電視新聞,所以至今印象仍然深刻;第二則影片是藝術家自行拍攝的事件紀錄,裡面有文建會面對藝術家抗議的影像,值得參考。

這是發生在去年12月的事件,由文建會請藝術家設計景美人權文化園區「汪希苓特區」的裝置藝術,主題環繞在「用藝術詮釋汪希苓被軟禁的意涵」,並且給藝術家提供《忠與過—情治首長汪希苓的起落》一書作為設計參考,這件事最近也被監察院究責: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上午通過糾正文建會。監院指出,前情報局長汪希苓涉華裔美籍作家江南遭竹聯幫份子暗殺案,汪希苓遭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文建會文資總處在「汪希苓特區」展示「藝術裝置」並於簡介摺頁製作「汪希苓大事年表」,過於偏重對汪希苓心境及優異表現經歷的呈現,還使用「制裁」來描述對江南的政治謀殺事件。

監院認為,這項裝置藝置展示,正面表述恐怖暗殺行動策劃者,展覽地點又是在政府機關所設表彰人權公共場所,引發爭議,文建會文資總處顯然沒有善盡機關忠誠義務,有違失。

監院說,文建會文資總處一開始規劃展覽時,就知道這有政治敏感性,不少諮詢顧問、藝術家都已強烈表示不同意見,但相關人員沒有善盡公務員職務上應行注意的義務。爭議作品雖然已在2月24日拆除,但已拖延2個多月,文資總處沒有迅速有效處置,也有違失。

監院表示,許多書籍都有對江南命案提出不同意見,但文建會文資總處在辦理展覽招標時,只有提供「忠與過—情治首長汪希苓的起落」一書供投標者參考,沒有提供不同的觀點,有誤導得標者整體藝術創作思考方向之嫌。(中央社記者葉素萍/2010.03.11)

這個事件探究起來其實很有趣,我記得去年我看到那則破壞裝置藝術然後創作者在現場哭得哇哇叫的新聞時,我對施明德他老婆的舉止很反感,我的直覺有三個:1.藝術家肯定沒弄懂汪希苓的歷史意義、2.施明德他老婆肯定是突擊而沒有告知藝術家的、3.冷靜破壞別人東西的嘴臉實在比不上一旁哇哇叫的現場受害者來得引人同情。這時候無辜的藝術家當然很衰,而那傢伙破壞藝術作品前也沒先試著要求(或以將破壞來威脅)撤除;道德判斷上我認為破壞者比較壞,尤其是這種直接打擊別人的行為。

在今年2月的仰山學堂中,妖西剛好提到了這件事,他的立場是認為藝術家本來就該清楚瞭解汪希苓的歷史脈絡,所以藝術作品被破壞只能算自己倒楣。關於這點,我比較偏向於上面轉引文字新聞中監察院的看法,江南案的汪希苓並沒有像蔣介石那般地廣為人知,若要求藝術家自行探究汪希苓完整真相再來做藝術(尤其還在文建會已經有給一本指導書、並引導式地給了那種創作主題的前提下),實在太嚴苛。

不過妖西也提到,藝術家的抗議焦點(創作自由、保護藝術等等)根本是誤植的,因為這起事件只是起因於個人破壞,跟國家有沒有限制創作自由、有沒有對藝術作品做保護,完全扯不上關係。這個說法是對的,這就好比兩個人鬥嘴,一個人摀住了另一個人的嘴,這時候並不是國家沒有保障他的言論自由,而是別人侵害了他的言論自由,他沒辦法主張「國家沒保障他的言論自由」,因為國家根本不可能完全阻止任何人摀住別人的嘴,國家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不是這種方式,而是藉由法律來嚇阻大家不要這麼做、做了就會被罰。

這些藝術家的創作自由當然有被保護,國家無法以任何名義來限制或禁止藝術創作,而當有人破壞藝術作品,那應該理解為一種財產的破壞,被告是破壞者,這是國家保護藝術品的方式。

另外,其實這個景美人權園區(建於扁政府時代)有些特別的歷史脈絡在;它曾經被馬政府要求改名,馬政府將「人權」拿掉,似乎想把這裡規劃成一個文化區塊,以排除過去過於嚴肅冰冷的感覺,這件事當然被民進黨罵臭頭了,他們認為這是政府想把殘酷的歷史真相搓掉;不過,聽說這個園區裡面都是紀念現在有頭有臉的政治人物呢。

然後,賴建寰也有一則這個園區的小故事:

Jun 18 Thu 2009 14:31
台灣人權景美園區的另則笑話分享

賴建寰(政大台灣史研究所.政大研究生學會總幹事)

台灣人權景美園區更名一事,引起各方的批判,作為台灣史研究所的學生,我能夠理解「去人權」的惡搞,是對待歷史相當粗暴的作法。不過,我回頭一想,台灣人權景美園區從2007年12月10日成立開始,就是一個笑話了,改不改名似乎也不是那麼重要。

我永遠記得,成立當天,樂生保留自救會及聲援者至現場,希望陳前總統在這極具歷史意義的一刻,能夠正視樂生院民的人權。但現場的院民及聲援者,所得到的回應卻是:被警察從大門被拖到旁邊的小巷子,全部人就在這警力層層包圍的小巷子裡,待了將近一個小時,最後都被抓上警備車。

然而,這起嚴重藐視人權事件,在事後並沒有引起如更名事件的反彈力道,甚至,在這次事件中,也甚少有人公開地談論,這到底是選擇性地遺忘,或著歷史性共謀?當然,開幕當天的事情,有人這樣地解釋:樂生前去抗議,無疑地是傷害了,政治受難者的歷史經驗。如果這個解釋行得通,那麼曾經寫下〈台灣人民自救宣言〉,高喊反攻大陸絕對不可能、一中一台,而被關於景美看守所的魏廷朝,也似乎是傷害了統治階級的歷史經驗。

抑或是,只有政治受難者,可以在台灣人權景美園區的「人權」前,憑弔他們過去所遭遇的迫害,而樂生院民前來,請求兌現紀念人權之意義,就是傷害感情?樂生院所遭遇的人權迫害,是比過去國民黨政權下的國家暴力,更為精緻、細微。政府並不會直接霸道地剷除樂生院,而是用公眾利益、技術杯葛、(假)妥善照顧等手段,將樂生院民打成貪得無厭、無理取鬧的老傢伙。

這並不是要比較誰所受的迫害比較慘,而是凸顯目前台灣對於人權的詮釋,是貧乏且單一的,仍然只有政治受難,而沒有文化、都市原住民、外國移工等。甚至這樣的人權詮釋,也只是給民進黨一個政治發言平台,它又可以以一個改革者、捍衛人權者自居,但過去數年被忽略的歷史,卻告訴我們不是這樣。(http://saimax.pixnet.net/blog/post/24400764

最後,提一下汪希苓這個情報局長吧,在目前的歷史解讀上,大家認為他是因為忠愛黨國,所以私自策劃了江南案,派黑道將居住於美國的異議分子(筆名江南)暗殺,這件事爆發時美國很關注,蔣經國在壓力下才將汪希苓處分,並撇清關係強調這是情報局長自己的行為,接著把他軟禁在現在景美人權園區那裡;我對這個史料抱持很大的疑問,這份歷史觀點應該來自於當時蔣經國政府的說法,好像沒人有更進一步的證據證明汪希苓真得是江南案的主謀,如果有人有更進一步的證據,請跟我說唷。

2010年3月19日 星期五

死刑議題的公共空間

在傳統政治運作中,民意被視為民主國家決策的正當依歸,當白冰冰試圖以公投來決定死刑存廢,以及朱學恒大力宣揚支持死刑民意之高時,死刑議題被化約為如同投票選舉般的問題,似乎民意趨向往哪邊,決策就應當順從其方向,尤其死刑這種一面倒的公共意見似乎更是如此。

這種公共決策是恰當的嗎?我們有很好的直覺可以反對這種決策方式:很顯然,如果這是合理的,那我們也必須承認當國民有極高比例不願意繳稅時,政府就必須取消所有施加於人民的納稅義務。但我們腦袋很清楚,這種民意不應該作為決定徵稅與否的依據。

這麼說,難道我們所信奉的民主政治是錯誤的嗎?當然不是如此。我們投票選擇政治人物為我們做事,他們依照專業判斷來處理大大小小的政治事務,我們信賴他們會做出有利於人民的事,而不需人民一一參與其中,一來人民沒有專業,二來人民沒有時間,只有當政治決策明顯有不對勁,或者由反對黨基於政治利害關係而提醒,人民才有相當的意識投入其中,並且試圖影響決策(輿論、投票、抗議等等)。

在上述這種政治運作模式中,死刑議題訴諸民意看起來是挺合理的,然而,這不意味著此種運作模式沒有瑕疵,我們至少可以看出一個基本問題:當民眾不夠關心,並且反對黨與執政黨利害關係一致時,這種代議的政治決策就會出問題。死刑議題當然跟這個問題有關,在馬英九簽定國際人權(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後,這份公約其施行法是有經過立法院通過的(在兩年內必須朝廢除死刑的修法前進),台灣民眾對死刑的態度在那時候不太可能與現在相反,我們可以合理相信,此時死刑議題在政治決策上肯定是違反民意。

好,那我們知道政治決策有時不會與民眾的意願相同,但至少在死刑議題上,民眾發覺了政治決策的問題(包含法務部長不簽署死刑執行),並且一窩蜂把王清峰罵臭頭、讓政治人物對廢死刑政策推行感到卻步(你幾乎看不到有哪個政治人物敢在這時發言支持廢除死刑,即便當初他們都讓公約通過),不就皆大歡喜嗎?沒這麼單純,讓我們回到最初的問題來思考:民意是否任何時候都可以拿來決策?

我們來思考一下這幾年台灣出現的公投議題吧,博弈公投、反核四公投、防衛性公投;這些公投的正反意見你了解多少?賭博風氣、經濟發展、低成本的電力供應、核廢料、浪費錢的軍購、愛國者飛彈、中國好可怕,然後呢?你通常很少有機會可以跟不同立場的人討論交流,你更少有機會掌握到所有的正確資訊,在一知半解下,你可能投了一票不用負什麼責任的意見,台灣大部分的民眾都跟你一樣,接著多數票政策就敲定了。

換個更生活化的情境來想,有一天你在街頭,騎樓一角的男女正吵得火熱,你正好目擊到男方賞了女方一巴掌,你氣炸了,打電話報警說有人正在施暴,並且痛批男方竟敢打女生,簡直禽獸不如。看起來很合理的判斷,然而,你可能不知道在巴掌之前女方跟男方說,她為了報復而把男方養了三十年心愛的烏龜給放生大海,而且烏龜還是吃淡水的。問題在哪裡?很簡單,就是資訊不充足、從事判斷過於輕率。你的輕率判斷甚至會害了你可能願意幫助的人,在公共議題上更可能如此,這是一種盲目暴力,任何人都不應該輕率地從事重要決策。

也許你覺得死刑不能類比,因為你不關心其他公投議題,但卻很關心死刑,你覺得自己有弄懂死刑存廢雙方意見,並且作出合理判斷。真的嗎?你真得把主要廢死刑的主導團體廢死盟的主張看完,還是其實根本沒看,認為他們就是滿嘴只有寬恕的人道主義者?即便你真的看完了,並且有一套有道理的反駁,但全台灣有多少支持死刑的人跟你一樣?我相信你應該可以猜想得到。當大家都是一知半解,民意還有什麼立場理直氣壯?(同樣的,反對死刑的民眾,是不是只是群人道白痴,對法律、治安跟嚇阻力問題一知半解,又有什麼資格要國家寬恕罪人?)

許多公共議題有其複雜性,並非是民眾可以輕易在茶餘飯後的時間內充分了解的,何況是在台灣這塊只有政治熱情、欠缺獨立思考與公共意識的土地,公民社會欠缺開放溝通的習慣與平台,這種訴諸民意的決策邏輯當然是不正當的。然而,在短時間內公民社會無法進步(我認為教育是一直以來的罪魁禍首),國家的政治決策只能依賴法律救濟,我們沒有理想的政治程序,但慶幸的是我們有一套還算優秀的憲法,讓大部分的政治決策與執行可以穩定進行而不至於太超過。

2010年3月6日 星期六

權利是法律概念

牧羊人(現烏鴉邦社長)對我對權利的定義頗有微詞,為了把我的想法講清楚,我在這裡寫專文來回應這個問題。

"我認為「權利」就是法律下的概念,法律沒規定的東西不應該稱為「權利」。"這是我的主張。

「法律沒規定」是什麼意思?就是指某樣東西不在法律內容的範圍內,舉例來說像是蟑螂螞蟻的生命保障、AI人工智慧體的人格與生命保障等等。而這邊的「法律」也從寬解釋,只要一個東西有被憲法概括提及,那它就算是「法律有規定」的。

所以,當有人在爭取同志婚姻權或者集會遊行權時,他們仍然可以把他們爭取的東西稱為「權利」,而不因下位階的法律禁止或限制而變成「不是權利」,因為憲法有保障,只是下位階法律違憲罷了(我不談實際上是不是真的會被宣告違憲,我只是在做概念分析,所以假設它們的確違憲)。

而牧羊人的質疑在於,當我們要爭取一個法律上沒保障的東西,讓它變成法律保障的權利時,我們若不把它直接稱為權利,我們是要怎麼說服民眾跟政府?看這個範例:

「幹你娘,你們知不知道植物很可憐?它們會因為聽到電鋸聲而害怕!植物的生存權(生存權利)難道要因為人類跟和尚的貪婪而犧牲嗎?!」一位自稱無神論者的環保人士在立法院前厲聲抗議,現場圍觀的群眾無不指指點點,前來的警察原本試圖將該名抗議人士架走,不過抗議人士把自己銬在一旁的大樹上,讓警方無計可施,只能從他身上找鑰匙,在找不到的情況下他們拿了大剪將手銬破壞,該抗議民眾目前正在警察局接受偵訊。以上,記者艾自然在立法院前的採訪報導。

或者,在中國抗議說要「人權」,若不主張:「那是我們的權利!綠霸娘雖然很可愛,但去吃屎吧!」好像就沒有正當性,不說「那是我們的權利」真的會比較弱嗎?我加兩個字不就得了:

「那是我們應有的權利!」
「我們主張要有人權!!」
「植物也要有植物權!!」

為什麼我要特別去談權利應該要是法律下的概念?那是因為當說服群眾時,若不講清楚爭取的權利到底是法律有保障(只是下位階法律違法或忽略)還是沒保障(憲法根本沒考慮到),那容易使人失去焦點,我們到底是要法律進一步規範,還是要法律貫徹執行原有的規則?

而一方面,我也不喜歡那些實際上法律根本沒涉及的訴求套上權利的外衣,用權利的名號掩人耳目好讓人支持它;稱為權利理性上不會比較有說服力,發起行動的人所奢望的,難道是因為稱權利後好像訴求就理所當然,會增加一些盲目的支持者?這種行為我認為很不道德。

2010年3月5日 星期五

校園民主的動機與重要性

為什麼要談校園民主?

家庭、校園、工作場所、社會,是大多數人一生必進的幾個重要場域,而且每個地方所處的時間都很長;在台灣,有超過九成的人會在校園龜上十年歲月,這十來年說長不長,說短也不短,但至少可以確定,你未來的人生幾乎由這十多年來作決定,而且決定的關鍵就在校園。在這個階段,你的身分因獃在校園而被稱為「學生」,並且這個身分不因你離開校園而暫時消滅,你幾乎一天二十四小時都被當學生看待(具有相當強勢的優先性),校園的力量伸進了你生活中的每一分、每一秒。

校園有需要談民主嗎?這個由國家與法律主導的特殊場域難道是專制的、拒民主於門外的?你很清楚,校園中當然有民主,行政人員與老師必須依法決策,所有理應共同處理的校園事務都要經過民主程序來實行。那麼還談個屁?你至少可以想到兩個好理由來談它:「校園可以違法做它想做的事」,以及「你(學生)的意見咧?」

學生參與及決策的正當性

未成年人沒有法律保障投票權,簡單地說,你(假設還沒滿二十歲的話)無法為了自己的需求或利益(或者其他東西)來選擇你要的政治人物;對,你的確不能投票,但你有權利選擇要不要補習、談一場戀愛、決定自己喜歡的穿著、捐錢給慈濟、用輿論支持特定政黨、參加遊行示威、去教育部抗議,法律並沒有限制你不能管理與自己有關的事務,法律也沒說你不能影響學校決策,法律沒有限制,就是有權利。

教育法規可能規範了校園決策者的正當組成,校規也可能規範了你(學生)不能干擾校園的行政,但校園會違法,校規與法令也會違法,就算是憲法這種國家的根本大法,也可能會違背公平正義原則。任何情況下,你都可能被侵害。

學生為什麼應當參與(或至少干擾)校園決策?除了法律本來就有相當程度的保障(對公共事務批判的言論自由、對特定校園事務的參與及決定權),這些校園事務絕對跟你有關,你甚至是主要的被影響者,那為什麼你不能有意見?為什麼你不應該有決策權?你真得覺得自己沒有能力為自己決定與負責嗎?行政人員與教師幫你決定,他們又對你負了什麼責任?

當有一天你流浪街頭,你也沒有法律上的理由可以告你過去學校的老師或行政人員,你的成就與失敗你自己要承擔,即便學校的錯誤政策導致你被犧牲,像是對升學主義的盲從把資源與精力都花在前段學生身上,你也只能哀怨自己不是唸書的料。是這樣嗎?這麼垃圾的教育體系你為什麼可以容忍?

對公共事務的敏感性

你可能覺得學校決策跟你無關,我們來想像一下你一天的生活吧:你大概一早六點半要起來,因為學校規定你必須在七點半以前到校,你梳洗著你的臉孔,然後看到你的髮型可能覺得不太滿意,學校規定你的頭髮必須短到兩公分以內;你穿上制服,並且注意到今天有體育課,你得把體育服塞進書包,你的學校只允許你在體育課期間穿著體育服裝,你沒辦法直接穿它上學;你吃完早餐出門,你必須騎那台有貼校名與車牌號碼貼紙的單車,因為那才讓你有權利利用學校的停車場;你到校了,教官與糾察隊正在目不轉睛地掃描你全身,有時候還會搜一下你的書包,名義是為了校園安全。

進了教室後,你可能要在台上簽到,以示你準時到校,老師可能並不在現場,因為學校沒有規定老師要參加早自習;你的早自習通常不是自習,而是配合學校安排特定考試,尤其是英語測驗,學校為了提升你們的能力而買了一套授權的英聽測驗卷,它附帶的錄音帶可以讓學校播到爽而不涉侵權;你在第一堂課開始前可能要當值日生,因為學校要求班級必須維護自己的環境清潔;開始上課了,你的第一堂課是國文,這位明明該退休的老師教得奇差無比,你根本不知道為什麼他能從蘇東坡的文章講到馬英九的美國牛肉政策,但你沒有權利選擇,學校安排了這位老師到你班上,而你大概也無法轉班,因為你們是能力分段教學。

你上了體育課,學校為了瞭解你的體能狀況,你被測了兩公里慢跑體適能,你可能因為早上喝了過期牛奶肚子正在發生世界大戰,但你知道這位老師很兇,你也不想提議下週再跑,因為下週是打桌球,老師沒辦法為了你而留操場。大概在傍晚的時候,你上了下午的第四堂課,這堂是輔導課,但你大概不知道你可以自由參加,因為學校技術性地讓你將同意書帶回去給家長簽名,簽名的單據以及老師都沒明確告訴你可以拒絕,然後通常你要額外付一筆費用,有時候它會直接算在你的學期學費裡。

你晚上跑去補習,因為學校的教學根本沒有讓你學好,你將花比學校更多的學費在補習班上,別忘了還有參考書。回到家,你必須把導師的聯絡簿拿給家長看,學校主動提供學生的表現給家長得知,希望家長加以協助;你花點時間寫作業,認真的你也許還會預習跟複習,因為學校的教學沒辦法讓你全部都在課堂吸收,而這也跟國家間接控制教育內容有關。接著入睡,隔天醒來重複大致相同的生活。

上面這段故事還可以寫得更長,簡單地說,學校控制著你的生活。每一個細節都有校園決策,而你永遠是那位被影響者,但你卻無法干涉它們。包含學生組織在內,所有的學生意見只會被當作參考,學生幾乎沒有壓力能力(包含法律上的、利益上的)可以讓學校有所動搖,我們幾乎只能期待學校的善心施捨。

我們不談能不能容忍,我們只談有沒有權利

現有的校園決策即便學生們都能忍受,那也是不正義的,因為學生應當要有權利決定有關自己的校園事務,這件事無法被取代,即便家長是學生利益反應的代表,家長的意見也時常無法跟學生立場契合,而家長也不是教育第一線人員,根本不夠格代替學生發聲(他們挺多只能作為協助者,家長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那只限於法律行為,而非所有事情都應該由家長代理)。

權利爭取(法律不完善的)以及權利維護(法律有但被違背的)固然困難,最重要也最根本的第一步是提升學生的公共意識,學生必須謹慎思考每一個校園環節,才能讓那些「沒發現時毫不在乎,但發現時氣炸了」的狗屁倒灶的事雲湧而出,校園的黑暗面通常多到不堪入目,當學生意見夠多,能解決問題的參與及決策機制的需求性就會提升,法律與社會再也不得不重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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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網站/烏鴉邦中學校園民主促進會

2010年2月26日 星期五

乩童壓獎的死刑對話錄

最近我寫的〈我討厭死刑〉噗浪上的討論沸沸揚揚。

我很無聊,所以寫了一篇死刑對話,把一些我看過與想到的對話點子放進來,這些答辯是雞同鴨講,雙方立場的意見或回應大部分都是錯的,不過它顯現出一般大眾討論死刑時氣勢激昂與欠缺開放溝通的態度,而且真得把自己的意見當作是有道理的意見來作為對死刑支持與否的立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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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頭:「死刑不能廢除!要徹底執行!」
王八蛋:『反對死刑!死刑吃大便!』

豬頭:「那些傷天害理的傢伙通通都該抓去槍斃!」
王八蛋:『以牙還牙是野蠻人,文明社會要以德報怨!』

豬頭:「死刑犯不值得保護,他們應該受到唾棄!」
王八蛋:『死刑犯當然有人權,任何人都享有權利!』

豬頭:「不要跟我談死刑犯的人權,受害者的人權到哪去了?!」
王八蛋:『受害者都死了還談人權?你腦袋裝屎嗎?』

豬頭:「幹你娘!我說的是受害者家屬的人權!」
王八蛋:『受害家屬有人權,那死刑犯的家屬就沒有嗎?』

豬頭:「死刑犯先動手的!被槍斃活該!」
王八蛋:『通常是受害者逼得死刑犯要幹掉他吧?!被殺死情有可原!』

豬頭:「殺人魔都是無差別殺人,誰跟你情有可原?!」
王八蛋:『誰會平白無故變成殺人魔?受到附身還是基因突變?還不都是社會讓他們變成這樣的!』

豬頭:「最好哪一天你被圍姦凌辱,看你還說不說得出廢除死刑這種屁話!」
王八蛋:『最好哪一天你被腦殘法官判死刑,看你還說不說得出支持死刑這種屁話!』

豬頭:「你那是法官的問題,跟死刑無關!」
王八蛋:『你那也是我的問題,我尊重司法決定,跟死刑無關!真要對方死我也會自己做,不用勞駕法官!』

豬頭:「你這種人還談什麼尊重司法決定?你他媽吃屎!還不都是有你們這種人在擾亂司法,讓死刑一直都沒辦法執行?!垃圾部長跟垃圾聯盟!」
王八蛋:『你笨蛋嗎?部長要不要簽本來就是一個法定程序,聯盟的抗議也是合法的政治干涉。真不知道你怎麼對得起過去那些為你爭取法律權利的人。』

豬頭:「廢了死刑社會就會亂!大家殺人都可以不用負責了!」
王八蛋:『死刑這麼屌的話,那所有違法通通死刑就好了啊!社會太平不是嗎?』

豬頭:「你他媽擁護死刑犯就是沒血沒淚,死王八蛋!」
王八蛋:『你才沒血沒淚,最好你做錯事都不會悔過懇求原諒,白目豬頭!』

2010年2月23日 星期二

我討厭死刑


自從前陣子白冰冰又上新聞說要組正義黨,甚至揚言要辦公投讓全民決定死刑存廢,若廢死刑占多數她就要切腹給大家看後,網路又開始討論起死刑問題。阿尿有一系列的死刑文章,算是很深入的討論,有興趣可以去看。

我一貫都是反死刑的,因為我認為「誰都不應該殺人」,這是基於對生命的愛護,我跟人道團體的原始動機一樣,而不是考量死刑作為一個社會治安機制有沒有用、合不合理。當然,若你是在做緊急避難(害怕自己死亡或重傷),當下不得已,我認同你可以殺人。

我覺得刑罰唯一的目的就是預防犯罪,它不應該作為彌補受害者家屬甚至是受害者心靈悲愴的手段(即所謂的「應報理論」,但我不反對有這種效果,我只反對以它作為刑罰的目的之一),也不需要作為一種改正(即所謂的「再社會化」)教育(我的意思是,坐牢、罰錢、槍斃本來就沒有教育意義,但附帶的教育輔導是有的,我這裡只談前面那三樣)。

山田阿阿風曾經問我:「如果你的親人被幹掉,你不會想殺了凶手嗎?」來作為對廢死刑的詰問,我沒把握當事發之後我的真實反應會是什麼,不過我理性上不會選擇「讓他死」。然而,更重要的問題應該在於,當事人的情感應該作為死刑廢存的依據(甚至是唯一依據)嗎?我們真能輕易將平常人際交流中類似「我要讓他付出代價!」這種想法化作公權力,讓政府代替執行?

這樣的反詰問當然也打了我自己一巴掌,因為我反對死刑的基本動機也只是個人情感(我討厭死刑、生命很重要),雖然我相信生命比應報重要得多,而且經得起檢驗(比如說,心靈補償可以有很多方法,像是著名的:「給我一億我才笑得出來。*1」或者道德訴求,這都讓死刑應報有替代手段,死刑的必要性相對變輕*2),但我現在不想細談這個。

死刑的訴求脫離不了「應報」跟「嚇阻犯罪」,而我猜,如果一個手段可以嚇阻犯罪,那這個手段必然蘊含著應報的效果,所以搞不好我們根本不需要談應報,而只要談有效的嚇阻方法。(即便這是錯的,我們還是有好理由反對用死刑應報,例如我前面提過的替代手段,甚至是談被害人心靈滿足不可估量與失去理智的問題。)

「嚇阻犯罪」給反死刑論者的挑戰是:「如果無期徒刑就是沒辦法嚇阻犯罪,但死刑可以,那就應該維持死刑以免更多人被殺啊!」我有兩個方法可以解決這個訴求。

其一,我們可以把死刑維持,並且對外宣稱執行,但對內不這麼做,而是偷偷把死刑犯流放到國外,配合當地的矯治機構讓死刑犯再社會化,再社會化成功後就更改身分(國籍、名子等等)並於該社會中從事公益活動、勞動(或一般工作也可以,全都是無償的),同時要求他不得與過去家屬或認識的人有任何聯繫(我覺得這有困難,我想到的比較可行的方式是,這裡是一個特殊的行政區,沒有機會對外聯絡)。

這裡可能會有人反駁,這麼做對死刑犯會不會太好?我的回應是,斷絕你過往的身分、監禁在國外沒有行動自由、付出勞動力,這不見得比無期徒刑好多少。不過,要實施這種制度也會有些困難,比如說,這種秘密任務大概必須有情報局的保密程度,風聲一漏就會引起社會的撻伐(這也沒辦法給學界拿來討論利弊得失,可能必須有特殊機關從事檢討);再者,這種不民主、不公開的政策是否是應該的也算是有討論空間。

其二,我認為有嚇阻力的手段介於無期徒刑跟死刑之間多得是。讓犯罪者殘廢、高密度的勞動、跟野獸搏鬥、每天抄一千份金剛經抄到死,或者無期徒刑外加前面那幾項、無期徒刑外加五千萬罰金等等。這其中可能會有些人道問題,我覺得那至少比處死刑好些,若有犯罪者認為與其做那些事那倒不如死一死算了,我也同意他有選擇死亡的權利。

這些手段都可能取代死刑的嚇阻力,死刑並非不得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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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給你一億,然後犯罪者抓去關。」跟「你什麼都沒有,然後犯罪者拖去槍斃。」你是被害者家屬你要哪一個?當然,我知道現實狀況下不可能賠償一億,「家屬到底要多少錢才笑得出來?」是個可以再討論的問題,然後進一步評估實現的方法。況且,補償心靈也不見得只能用錢,透過連環計也許就能讓家屬釋懷(心理諮商、犯罪者的悔過、道德勸說、宗教開釋、一部感人的動畫等等)。

註2.

你可能會問,既然我都反對刑罰作為補償受害者的手段,為什麼我還會同意用金錢或其他東西取代死刑的補償效果?我的回應是,後者我所主張的補償不是刑罰的內容,它不一定直接有害於犯罪者。比如說,這類補償可以來自於政府支出(社會大眾支出),我們可以設立一筆預算來救濟犯罪被害人,在政府補助弱勢已經是一種社會福利政策的常態行為時,這種做法並非不可能。

另外,現行刑法中的罰錢,並非是用來補償被害人,而是繳交給國庫,它的目的是作為預防犯罪之用。那些會跟加害者要錢賠償給被害者的狀況,並非是刑法的範疇,而是民事法下的補償機制。舉例來說,你傷害別人構成犯罪,你會被刑法追訴,而同時你也要負起民事責任,賠償被害人被傷害的醫療支出(這就不是刑罰的內容了)。

2010年1月20日 星期三

香吉士吸菸事件後續發展

這張圖是台視播送《航海王》時香吉士被打上馬賽克的樣子,而右邊的警告文字則是很早之前就已經有了(更多的參考畫面可見於遊戲基地的〈香吉士抽菸畫面將成絕響!! 〉一文)。

在1月9日時我寫的〈香吉士怕得肺癌死掉趕緊戒菸〉有提過一個可能性,一切陰謀搞不好是電視台自己搞的,很不幸,看來真相似乎真得是如此。有人早在12月底就對NCC提問過馬賽克問題,我一直到1月11日才看到這篇於巴哈的文章:


〈NCC對香吉士馬賽克的回覆〉/tony89236001
(原文網址:http://forum.gamer.com.tw/C.php?bsn=05818&snA=39519

茲復台端12月21日電子郵件有關「卡通航海王吸菸畫面打馬賽克」案,本會說明如下:

本會對於電視節目之管理,係依「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針對節目對社會之影響,本會一向極為重視,基於維護媒體專業自主立場,除非內容違反上開法令規定,否則本會均尊重電視台對於節目內容表現與時間安排等編輯自由。

依據廣播電視法第21條規定,節目不得有傷害兒童身心健康之內容,主要目的係在維護兒童身心健康,尤其是兒童節目對於兒童或家長而言,具有教育及內化之影響力,倘兒童在未有防禦心理的收視情境下,亟可能受到內容及畫面影響而不自知,進而影響身心健康,因此包括先進國家對於兒童節目畫面及內容之處理莫不謹慎為之。

有關台端反映「卡通航海王吸菸畫面打馬賽克」案,基於貫徹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基本精神,在特定節目內容或畫面之處理方式上,從電視臺業者之前製、後製到排播過程,本會均尊重其內容表現方式與時間安排等編輯自由,未曾以法規強制規定電視臺業者應以馬賽克方式處理播出內容、畫面,且製作過程允有多種更細緻或自然之處理或呈現方式,馬賽克實非唯一方式、亦非本會所樂見方式,此類處理屬電視臺業者編輯自由,亦為公司治理部分,本會未便干預。

此外有關「節目中呈現吸煙形象」問題,依98年1月23日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同法第22條亦規定:「電視節目、戲劇表演、視聽歌唱及職業運動表演等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是以有關前述問題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爾後台端倘有相關問題,建請您可逕洽該局之菸害防制法諮詢服務免付費專線0800-531-531,或該局網站:http://www.health99.doh.gov.tw/default.aspx另該等畫面內容是否違反本會主管法規尚未定案,台端所陳本會將適時轉知電視臺及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參考。

感謝您對廣電媒體的關切,本會為廣納社會不同理念與觀點,鼓勵公民參與監督傳播內容,特別建置傳播內容申訴網,並已上線啟用,未來您若要申訴廣播電視內容或網路分級的問題,可上NCC網站:http://www.ncc.gov.tw/chinese/,點選網頁右邊的「我要申訴傳播內容」,進入傳播內容申訴網,表達意見;本會也會定期將申訴處理情形公布在網頁中,方便大家查詢。順祝 安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這篇回應其實沒有寫得很清楚,而我也不知道究竟發文者問了NCC什麼問題。不過文中大致上能看得出來,NCC本身是覺得馬賽克的方式並不理想(NCC的用語是「不樂見」),這至少告知了我們一個訊息:「NCC並沒有要求電視台以馬賽克的方式處理畫面。」不過,也許NCC還是有要求電視台必須「作處理」也說不定,只是開放方法。為了確認這點,我也特地寫信問NCC,究竟NCC被健康局委託之後,給了電視台什麼樣的指示或告知,NCC給我的回信如下:


茲復台端99年1月11日電子郵件有關「卡通吸菸的問題」案 ,本會說明如下:

本會對於電視節目之管理,係依「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針對節目對社會之影響,本會一向極為重視,基於維護媒體專業自主立場,除非內容違反上開法令規定,否則本會均尊重電視台對於節目內容表現與時間安排等編輯自由。

依據廣播電視法第21條規定,節目不得有傷害兒童身心健康之內容,主要目的係在維護兒童身心健康,尤其是兒童節目對於兒童或家長而言,具有教育及內化之影響力,倘兒童在未有防禦心理的收視情境下,亟可能受到內容及畫面影響而不自知,進而影響身心健康,因此包括先進國家對於兒童節目畫面及內容之處理莫不謹慎為之。

有關台端反映「卡通吸菸的問題」案,基於貫徹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基本精神,在特定節目內容或畫面之處理方式上,從電視臺業者之節目企畫、攝製完成至播出的過程中,本會均尊重其內容表現方式與時間安排等編輯自由及專業表現,從來未要求電視台製播單位應如何處理,亦未曾以法規強制規定電視臺業者應以馬賽克或其他方式製作編播播出內容、畫面;且製作過程允有多種更細緻或自然之處理或呈現方式,以黑白畫面呈現或加馬賽克等粗略做法,實非唯一製作方式、亦非本會所樂見方式,此類處理屬電視臺業者編輯自由,亦為公司治理部分,本會未便且無權干預。

此外有關「節目中呈現吸煙形象」問題,依98年1月23日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同法第22條亦規定:「電視節目、戲劇表演、視聽歌唱及職業運動表演等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是以有關前述問題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爾後 台端倘有相關問題,建請您可逕洽該局之菸害防制法諮詢服務免付費專線0800-531-531,或該局網站:http://www.health99.doh.gov.tw/default.aspx

本會對違法案件之審查,均採個案審視方式,並經相關諮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合議制討論決議,依法定程序審慎辦理。經查本會對「卡通航海王」,截至目前為止未有任何裁處紀錄,同前所述本會亦未為對製播編排進行任何行政指導;而近日有關「卡通航海王打馬賽克」之民眾意見部分,本會已轉知電視臺及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參考處理。

感謝您對廣電媒體的關切,本會為廣納社會不同理念與觀點,鼓勵公民參與監督傳播內容,特別建置傳播內容申訴網,並已上線啟用,未來您若要申訴廣播電視內容或網路分級的問題,可上NCC網站:http://www.ncc.gov.tw/chinese/,點選網頁右邊的「我要申訴傳播內容」,進入傳播內容申訴網,表達意見;本會也會定期將申訴處理情形公布在網頁中,方便大家查詢。順祝 安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敬啟

大部分的文字是重複的,紅色的部分是重點。NCC對卡通航海王目前為止「並沒有做出任何裁處」,也「未對電視進行任何行政指導」,這意味著什麼?簡單地說,NCC並沒有因為受到健康局委託而對電視台下達任何有法律效力的指示,甚至連建議性質的行政指導都沒有(行政指導是沒有法律拘束力的,舉例來說就像政府建議民眾施打疫苗一樣)。

那麼,台視幹嘛突然打起馬賽克?我直接寫信給台視,跟他們告知健康局與NCC都未對台視要求必須處置航海王畫面,希望台視能予以撤除,台視的回應如下:


親愛的觀眾,您好,謝謝您的來信。

同時也謝謝您對「航海王」的熱烈支持!

有關馬賽克一事,本台基於不鼓勵抽菸之行為,且為配合菸害防治法,因此對「航海王」內過多的抽菸畫面,予以效果處理,對此造成您的收視不便,深感抱歉,也希望您能諒解。

最後,謝謝您來信詢問。

未來也懇請給予同樣的支持與鼓勵。謝謝。

真相大白了呀,台視不是因為行政機關的要求上馬賽克或做畫面處理,而是因為菸害防制法本身就有規定電視節目不應該強調吸菸,而健康局之前委託NCC處理的事件,則是再一次提醒了台視有菸害防制法,健康局那時候的聲明成為了台視上馬賽克的觸發點;簡單地說,為了不違法、為了保護兒童,台視自主地上了馬賽克。

然而,如果台視保持原狀,是不是會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這其實很難說;而NCC對該畫面是否違反廣電法也宣稱「尚未定案」(見本文第一篇NCC的回覆)。事實上,台視這麼做無可厚非,至少就廣電法來說,違反該法第21條第四款(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傷害兒童身心健康)是會構成同法第43條的懲罰理由的(處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而主管機關NCC也可以進一步停播該節目),違反廣電法可以直接處罰,而不需要經過勸導要求改正,電視台當然會有被罰的風險壓力(雖然那個錢看起來不多)。

至於菸害防制法第22條規定的:「電視節目、戲劇表演、視聽歌唱及職業運動表演等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其實並沒有罰則,違反該法不會有直接的法律責任,這條法規比較像是宣示性質的,但別忘了,還是有其他法規可以用(像是前面說的廣電法)。

台視這麼做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這是台視公司所擁有的正當職權;而要說這個馬賽克行為侵犯了閱聽人的權益大概也說不過去,至少我目前想不到有哪條法律可以用在這種地方。然而,這不意味著閱聽人因此就不能要求改善,差別只是閱聽人必須自己跟台視協商,而無法用法律強制力要求台視有所作為。

最後,附上一張香吉士之〈千千萬萬個我〉(改圖者/鳳凰悲歌;來源/台灣論壇〈新增X視城馬賽克局(消音)第一回〉):

2010年1月14日 星期四

屁股好癢之校園實紀

今天是學期最後一天去學校了,因為「理論上」今天是我期末考的最後一科,就在早上9點半我走出考場,瞬間又回到自由糜爛的生活。不過,今天發生了兩件事,雖然對我來說沒什麼大不了,不過還是在我腦裡揮之不去,細嚼著它們背後的意義。

早上考的試,是民法債編總論,因為我之前這科在大二的時候被玄奘夜間部的老師以55分當掉,我現在大三重修了它;這門課期中考的成績拿了70多分,以我的經驗來說這已經算是高了,這位老師雖然是那副樣子(見後述),不過在分數上還是挺老實的,不算鬆,但也不嚴。

這位老師的課我已經修過兩學期(含這學期),在亞大教民法債編的老師好像就只有她,學生沒有選擇的餘地。她教學很認真,我可以充分感覺到她準備教材的態度是那樣地硬朗(?),不過,她對學生的態度、要求是嚴厲的,而且非常會製造僵硬的氣氛,我也曾在我另一個網誌提過我與這位老師的某一次交談。

我覺得她可能就像洪蘭那樣。她是每一節都會紀錄學生簽到的老師,不久前因為有學生假冒別人簽到而大發雷霆,後來改成強制排座位;而就在今天,她在考試中說道,昨天有一位學生考試作弊被她發現,馬上「依法處置」;她在期中考跟期末考前會開跟考試分量差不多的作業給大家寫,並且要求大家必須背誦法條,雖然考試時她仍會讓大家開法典看。

她的考試方式很複雜,若考試有選擇題跟實例申論題,那麼就會把考試切割成兩個時段,第一個時段約半小時到四十分鐘,專寫選擇,寫完之後回收題目卷再發實例申論的題目下去,這麼做是因為她說選擇題不可以參考法典;接著,交卷時間也有限制,她設了三個交卷時間,只有那三個時間才可以離開座位交卷,而且題目要跟答案夾在一起交,題目卷要寫上名子,她會看你作答過程中有沒有在題目卷上寫該有的思考圖例與勾勒題目重點。

她要求考試用的法典上不可以有任何塗鴉、文字與畫線,也不能是太高級的法典(有立法理由、判例),換句話說,大家幾乎要為了這門課重新買一本法典來用,而不能用那本我們會在上面做重點的六法。就在今天,我附近座位的學生被老師查到在民法總則那段法條有寫字(債編的部分沒有),他解釋道是以前上總則的時候寫的筆記,老師當場說:「我要幫你撕掉嗎?還是你不要看?」學生選擇撕掉,我腦內閃過的是比例原則跟侵權行為。

「撕法典」耶,真不可思議。以上是第一件事。

我曠了不少課,大部分的學校曠課都會被列為退學因素之一,因為那會扣操性成績,家裡蹲被視為是道德操守不良,當然,那些愛玩、討厭上課的也不例外。我上學期就被通知過一次,曠課過多的退學危機,但是似乎很多學校的缺曠系統都很形式化,你可以輕易在期末時一次請完,或者直接上網登記即可。有請假就不會扣分,或者扣的分會少很多,我之前在銘傳也是這麼回事。

記得在亞大的上一個學期末,我拿了一疊請假單去找系主任,那位系主任是我那時候的著作權法老師,我也是把他的課翹得一蹋糊塗,他真得不太會教學,我有點有聽沒有懂,不過他人算很好。那時候請他簽假單是在系主任的辦公室,他一張一張地翻並簽名,然後輕輕又帶有裝可愛(?)地嘖嘖幾聲後就給我了,並說著要我多加油。不過,這學期他不見了,系主任換了人,而我在系網頁的教師群也完全找不到他,也許他被開除了?因為教學不力?

新的主任很嚴肅,他會是我下個學期民法債各的老師;我這次總共寫了十一張的假單,這些假單其實可以找導師或任課老師簽,但任課老師一位一位找很麻煩,而且有些我根本沒上過一次課,那些課我退掉了,不過曠課沒有銷,我這一兩天也一直在找我們導師,不過他不在學校,法律系老師總是很忙,動不動就要出庭或開座談。因此,我只好去找系主任(就在我考完最後一科試以後),之前就有因為退選課程而跟他打過照面,所以我知道主任很嚴肅。

主任看到我拿厚厚一疊的假單,拿去翻一翻之後就退給我,他說:「你拿去給你們老師簽。」我跟他說:『我找過了,老師不在。』,他回道:「總之拿給老師簽,這麼大一疊要我怎麼簽?」之後他就轉身進去他的辦公室。OK,他有權限,不過他拒絕了。

我此時想起《文化干擾》中那位美國憲法律師說的話:「如果從以下這樣的角度來看,國家或政府鎮壓的動機是什麼?某一年做的事可能和前一年一模一樣,你有時會被捕,有時則不會。這意味著你並非擁有相同的權利嗎?你的權利不會改變,改變的是意圖,以及社會、國家想做的,這才是重點,而非你是否有權利。人民當然有權利,有任何你要求的權利;而唯一限制你的權利是,國家說:『不,你沒有那個權利。』、『今天我不給你權利。』」(我小修了一下,片子的中譯其實翻得不好。)

這些曠課量是足以退學的,因為有三十堂課,一節少說也有扣一分,而且也不是從一百開始扣(好像是七十幾或八十幾);我在盤算也許星期五再找導師看看,如果還是沒有,那就等系辦主動來找我(上個學期就是系辦秘書通知要我去辦理請假,而導師也一直提醒要請假),到時候再想辦法。不過,還好我頭腦算清醒,我想到網路上新的缺曠課系統的紀錄,我印象中那些曠課旁邊有個扣分欄,上面都是寫「0」,我之前看到時以為那是系統錯誤而已,不過我還是走去行政大樓找生輔組問個明白。

生輔組的阿姨(老師?)很親切,她告訴我曠課扣分的制度已經取消了,所以是扣0分,不過還是會做紀錄(達到一定程度會寄信到家裡),因為擔心學生沒有專心於課業;原來如此,我笑著答謝離開,跑帶跳地回家去。

2010年1月9日 星期六

香吉士怕得肺癌死掉趕緊戒菸

在深藍前陣子有個討論串,標題非常聳動(是轉貼文),叫作〈各位,開戰了!〉,該文章的作者對最近NCC管制動畫吸菸畫面感到極為憤慨,並指出NCC以「社會善良風俗」之由將動畫作品航海王中重要角色香吉士吸菸時打上馬賽克,根本是個牽制自由的作法,這類法律應該受到撻伐,作者打算號召群眾上街抗議。

這其實是誤會。

這件事我在別的地方看到很多人在罵,所以我略有追蹤;NCC的行為來自衛生署健康局的委託,因為國內的調查發現有許多電視影劇跟卡通出現吸菸畫面的頻率過高,並且法律早已先一步制定菸害防制法來限制這些畫面出現,換句話說,這些動作(從健康局調查國內電視,到轉由NCC處理,決定讓畫面加上馬賽克)是依法執行,而不是現在才加設的規定。

並且,禁止電視畫面出現吸菸是來自於保護青少年與兒童之目的,立法相關人員握有科學證據來證明這些畫面足以誘使青少年與兒童學習吸菸;所以,這並非是為了維護社會善良風俗所作的制裁,而是為了斷絕吸菸的誘因。

事實上,如果這些研究本身沒有問題,那麼我們很難有好理由反對相關限制,我們大概只能在限制的方法上挑毛病。

為了瞭解衛生署所宣稱的研究到底內容是如何,我特別寄了一封信件給國民健康局,內容為以下:

局長(或收件人)您好:

我們是一個民間動漫文化研究的非法人團體,近日有新聞指出,國民健康局針對國內電視播放之卡通片出現大量吸菸畫面,要求NCC處理管制之;我們後來發現相關的卡通吸菸畫面被打上了馬賽克,這件事引起了大量動漫愛好者譁然,也有部分動漫愛好者正在籌備對NCC政策之遊行抗議行動,我們認為有必要正視這件事。

我們能瞭解健康局對菸害防治的用心良苦,不過因此導致的處置行為讓動漫愛好者們非常不能接受,即便該處置似乎沒有破壞原作的創作精神,但已經挑戰了視聽者對作品干涉的忍受底線;我們認為可能有更好的方法可以處裡,因此我們必須充分了解相關資訊,以便對NCC提出我們的建議。

在健康局相關的新聞稿中有提到:「研究顯示,電影中的吸菸鏡頭,會使青少年學會吸菸;青少年暴露到這些鏡頭的量越多,學會吸菸的比率越高;反之,若父母有加以干涉、使其接觸到的吸菸鏡頭數量減少,學會吸菸的比率也會較低。根據一個長期追蹤研究估計,學會吸菸的青少年中,高達一半可歸因於觀看這些有吸菸鏡頭的影片。」我們希望能了解這些研究,希望您能告訴我們研究的題目以及可以從哪裡閱覽到完整研究內容,謝謝。(2010,01,03)


約五天後收到回覆:

您好:

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現行菸害防制法第22條明文規定,電視節目、戲劇表演、視聽歌唱及職業運動表演等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依研究顯示,電影中的吸菸鏡頭,易促使青少年學會吸菸;青少年暴露到這些鏡頭的量越多,學會吸菸的比率越高;反之,若父母有加以干涉、使其接觸到的吸菸鏡頭數量減少,學會吸菸的比率也會較低,另外,卡通與連續劇都是帶狀播出,兒童、青少年在判斷與防衛能力尚未成熟的情況下,就這樣日復一日、經年累月的受到灌輸,無形之中從接納吸菸形象,到學會吸菸、染上菸癮,最後產生一輩子難以擺脫的健康危害。

因此,為達到保護兒童青少年之目的,節目是否以分級或限時段播出,或加註警語標示,均有討論之空間,本局用意並非禁止動畫之播出,而係為保護兒童青少年免於過早接觸菸品形象;故保護兒童青少年不僅需要媒體業者善盡善良管理之責,加以保護,在製作或播出節目時,亦要考量到對兒童與青少年可能產生的終身危害,另提供兩篇吸菸畫面對青少年影響相關研究題目:

「Effect of viewing smoking in movies on adolescent smoking initiation: a cohort study」(http://www.blogger.com/www.thelancet.com)以及「Longitudinal Study of Viewing Smoking in Movies and Initiation of Smoking by Children」(http://pediatrics.aappublications.org/cgi/reprint/121/1/15)以進一步了解。

營造健康無害的環境,需要大家一起來努力,在此非常感謝您的來信, 並祝您 健康、快樂!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敬復



我們大概能從回信中看見兩個重點:

‧健康局對限制的方法上採開放態度。
‧行政人員好像永遠都會搞錯投訴者的論述。


這次的事件,打馬賽克的手段應該是NCC或電視台決定的,即便宅宅們要上街對方法上從事抗議,那要先弄清楚到底決策者是哪個機構。而關於第二點,是我長期觀察與親身經歷的感想,我一直覺得這種事情很常發生,回信中的紅字部分即是,我所寫的內容其實完全沒提及「禁止動畫播出」呀。

想挑研究報告毛病的人儘管去挑,我幫不上任何忙,因為我英文很爛。

在限制手段上,我目前聽過大概有以下幾種方法:

‧馬賽克
‧讓香菸變成糖果或其他東西
‧出現香菸的畫面直接剪掉
‧分級、分時段播出
‧禁止播出
‧要求原作者改作


前三項宅宅們大概都無法接受,因為那破壞了作品的完整性,但NCC看到的大概只是小朋友對卡通的接受度,所以認為破壞一點完整性,仍然保持創作精神應該不會造成影響;就結果來看,NCC顯然低估或忽略了御宅族的聲音。

要求原作者改作的部分,我聽網民說,日本現在也積極想要處理電視節目中的吸菸畫面,所以也許以後畫家從事創作時,得讓人物戒菸也說不定。ACG界從此少了一個動漫創作的素材,不知道宅宅們將會如何反應?

關於分級、分時段甚至禁止播出,我認為不是個好方法,這會限縮青少年跟兒童接觸作品的機會:「為什麼我們要破壞未成年人當海賊的夢想、瞭解正義與夥伴的重要性?」

如此一來,限制方法上好像也無路可走,挑研究毛病的可能性我無法評估,宅宅們,打算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