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7日 星期六

410死刑座談筆記



這場座談活動我是在陳嘉銘的部落格上看到的(他是座談主講者之一,你可以在他的部落格看到一些死刑論述與他會後的心得),參加這場座談是因為裡面有幾位我熟悉的講者,包含顏厥安、蔡英文(不是民進黨主席)、謝世民,也想順便了解一下死刑議題有沒有我漏掉的論述。

上面的視頻是公視錄製的整場座談會內容,我還沒有時間重看一遍,以下附上我當天現場所聽到有興趣的意見(並且有記下來的)、補充與我的回應,算是作個記錄,我沒寫心得的打算。也許會有一些與原講者說得有出入,我沒有重看作確認,所以請參考就好,講者正式的意見請看視頻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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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大部分廢除死刑的國家並未經過「終極辯論」而廢死。而且大多數的廢死國家都保有假釋制度讓死刑犯有重回社會的可能。(我的補充:換句話說,台灣某些論者所追求的「透過對話凝聚終極共識」決定死刑存廢的方法,在世界上並不流行。這裡的「終極共識」我指的是至少為「審議式民主」下的共識,現階段超過八成民眾反對廢除死刑並不是一種「終極共識」,而是「初步共識」。)

02、因他人犯罪而導致死亡的受害者,其加害者在法律審判上大多數「罪不致死」,最明顯的案例就是酒駕。這個事情說明了,我們談死刑制度照顧受害者家屬的意義時,其實一直忽略了大多數應該被討論的人。(我的回應:這個意見我聽起來只是廢死論者在抱怨維死論者,為了反對而找藉口結果出了紕漏。不過這個意見牽涉的討論的確是重要的,當「維持死刑在安慰被害者家屬上不可或缺」為真時,我們怎麼處理那些例如酒駕撞死人的狀況?不過我猜,所謂的「被害者家屬被安慰」其實應該包含了「加害者豬狗不如,應該處死以弔死者在天之靈」之類的內容,而非單單只考慮了被害者死亡的事實而已。所以那些酒駕者被處死在對受害者家屬的心靈補償上可能是沒有意義的。)

03、我們很少談「監所教化」的改善,而王清峰其實一直有在這方面努力,例如讓監所人員擴充,這也說明了她的廢死態度是真實且認真面對問題的。(我的補充:有些維死論者認為死刑犯不處死還能假釋會出來社會為非作歹,而監所教化也就是矯治犯罪者讓他再社會化的機制,跟這個問題有直接關係。)

04、談正義原則:庶民正義觀在道德上可以證成,它並不是一種無理取鬧的觀點;但同樣的正義觀卻讓我無法忍受誤判。在一個連蘇建和案都處理不了的司法體系裡,該如何談死刑制度?

05、「亂世用重典」並非是應報理論的主張,它來自的是嚇阻理論。應報理論蘊含著比例原則的概念,「多少的惡就給予多少相應的懲罰」,多一點、少一點都不行。(我的補充:這裡在說的是應報論無法忍受「恣意裁量」,關於這個請看第13點。而所謂「相應的懲罰」應該不是指「以牙還牙」,這部分我好像有聽到某位講者提到的相對概念,也就是A行為比B行為更具有惡性,那A比B被罰得重就是符合應報論的,但我不確定這個描述是不是真得是在講應報,還是在講比例原則。如果「A比B惡,那A比B罰得重」就是應報理論的內涵,那廢除死刑其實不會跟應報論產生衝突。)

06、很多人談廢除死刑都會提到「政府殺人」的權力太大,會讓歷史重演悲劇(種族屠殺之類),那是權威政府才會發生,民主政府其實應該可以有死刑,但也因為民主,死刑存廢議題必須不斷被討論,不能因為確定了就停止思辨。(我的回應:拿「政府權力太大歷史會重演,所以不可以有死刑」作為廢死辯護其實根本就是鬼扯蛋,一個想種族屠殺的政府還管你法律規定能不能處死刑啊?最保守的作法至少它還能修法讓死刑恢復,這不是我們這個時點可以談的論點。)

07、我國應該暫停執行死刑,等訂出嚴謹的審判機制、合理的死刑罪名(某些殘酷的行為才能有機會被判死刑)後,再來維持死刑與執行死刑。(我的回應:我認為這是可能的,改善證據嚴苛的程度、犯人的口供沒有證據力等。當發生誤判的懷疑空間是零,很多廢死論者應該就能釋懷。)

08、現在馬政府對死刑議題的態度有個問題是:他們並不談「為何要廢除死刑」,而直接跳到下一步「逐步推動廢除死刑」,疑似避重就輕。

09、應報論談的是「惡者應得的報應」,這無關受害者(與其家屬)的問題。而應報理論也蘊含著「良善的人不應該受到制裁」,但我們卻往往只看到另一面。(我的補充:這裡談的是應報論無法忍受「誤判」。)

10、有人提過生命比較問題,例如殺一個犯罪者可以救活五個潛在被害者時(即死刑的嚇阻力),我們就會直覺地同意應該殺那個人嗎?這倒不一定,我舉個例子,假如我們把所有酒駕者都處以死刑如何?這麼做肯定可以救活一堆因酒駕車禍致死的受害者,那我們會同意制訂一個法律,透過殺酒駕者來救活這麼多人嗎?我們會有其他考量的因素,所以「生命比較」沒辦法直接證成死刑應該存在。

11、當我們的檢察官譴責一個該死的殺人犯喪盡天良、泯滅人性時,如果那是真的,那我們也許根本不該懲罰那位死刑犯。「譴責」蘊含了「期望一個人可以有其他符合道德的選擇」,如果一個人沒有這種可能性(即像個動物一樣,是「非人」),我們沒辦法「譴責」他。(我的回應:在法律上,其實行為沒有其他可能性時是沒有責任能力的,像是精神病患不會被處死刑。不過法律跟醫學的判斷當然還是會有疑慮的,當一個人在某個社會脈絡或情境中必然為惡,像是數字人說的殺人不眨眼、以殺人為樂的「殺人魔」,其價值觀被法律理解為「沒有責任能力」是有一大段距離,我們幾乎只有貧乏的判準去分辨一個人是不是「必然會那樣做」,即便決定論告訴你每個人的行為都是老早被精確地決定的,而且相信的人大有人在。)

12、寬恕非(無關)正義,正義是一分不能多、一分不能少。

13、對犯罪者審判通常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有沒有犯罪(與犯了什麼罪)」,一個是「犯了罪要給予多少懲罰(量刑)」。前者在法律的判斷中是很嚴謹的,構成要件該不該當、有沒有阻卻違法、有沒有責任能力等等,法律都寫得很清楚,法官依照行為事實去適用就行了;但後者,法官的裁量要件卻是法律沒規範清楚的,有些法官竟然可以依照「傳聞證據」,像是打聽犯罪者平常的品性來決定科刑的輕重,如果犯罪者平常就作惡多端就能判重一點,這是有問題的。(我的補充:我忘記是不是也是在座談會上聽到的例子說,一位台大生犯了罪被警察轉往學校處理,但一位中輟生犯了類似的罪馬上第一時間被抓去起訴。)

14、刑罰處罰針對的是「犯罪行為」而非「人」,法官依照犯罪者平常的品性來作為量刑依據,是有違法律該有的基本原則的,但台灣法律卻允許他們這麼做。(我的補充:所以,一般我們認為懂法律的人或者高材生更應該不能犯法,也似乎是落入了這個圈套。)

15、廢死盟所推的主張都是以「憲政主義」思維來進行,像是解釋憲法如何、國際法如何反對死刑等等。但這其實有違「民主主義」的,他們不走民主程序(人民的討論共識、立法決策等等)這一套。(我的回應:我第一次想到憲政主義跟民主主義可能有衝突的問題,算是意外的收穫。我們常常會談憲法如何如何地保障權利,但很少去談憲法是不是比其他可能的主張有道理,或者民主政治凌駕憲法之上的可能性。)

6 則留言:

  1. 如果透過確實執行將酒駕司機處死的法律真的可以避免比較多人死亡,那麼我覺得很值得。

    然而事實上沒有人會認真覺得應該處死酒駕的人,不過這並不是因為真的有其它考量因素,而是因為沒有人能想像酒駕有能夠造成那麼多死傷的潛力,以至於,在數量上,殺死所有被抓到的酒駕司機之後依然划得來。

    總地來說,我覺得你給的例子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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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O 阿尿:

    靠腰,那不是我給的例子啦,是你老師謝世民給的,哈哈。我自己的意見或補充不會是粗體字。

    我忘記他當初說的是"酒駕肇事致死"還是"只要酒駕"處死刑,我懶得爬影片,改天重看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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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靠,你都沒有第一時間看回應,切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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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五點:A行為比B行為更具有惡性,那A比B被罰得重就是符合應報論的,但我不確定這個描述是不是真得是在講應報,還是在講比例原則。如果「A比B惡,那A比B罰得重」就是應報理論的內涵,那廢除死刑其實不會跟應報論產生衝突。)
    我記得是「罪責原則」的內容,這裡跟比例原則有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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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TO Yvonne:

    嗯,你說得對,罪責的確有談這個。而比例原則仔細想想好像有關又好像無關,雖然比例原則沒有直接觸及「A比B惡,那A比B罰得重」,但似乎可以由適當性推導出每個惡性不同的行為應該受到的懲罰比例。

    然後我記得座談時似乎沒有提到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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