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6日 星期六

權利是法律概念

牧羊人(現烏鴉邦社長)對我對權利的定義頗有微詞,為了把我的想法講清楚,我在這裡寫專文來回應這個問題。

"我認為「權利」就是法律下的概念,法律沒規定的東西不應該稱為「權利」。"這是我的主張。

「法律沒規定」是什麼意思?就是指某樣東西不在法律內容的範圍內,舉例來說像是蟑螂螞蟻的生命保障、AI人工智慧體的人格與生命保障等等。而這邊的「法律」也從寬解釋,只要一個東西有被憲法概括提及,那它就算是「法律有規定」的。

所以,當有人在爭取同志婚姻權或者集會遊行權時,他們仍然可以把他們爭取的東西稱為「權利」,而不因下位階的法律禁止或限制而變成「不是權利」,因為憲法有保障,只是下位階法律違憲罷了(我不談實際上是不是真的會被宣告違憲,我只是在做概念分析,所以假設它們的確違憲)。

而牧羊人的質疑在於,當我們要爭取一個法律上沒保障的東西,讓它變成法律保障的權利時,我們若不把它直接稱為權利,我們是要怎麼說服民眾跟政府?看這個範例:

「幹你娘,你們知不知道植物很可憐?它們會因為聽到電鋸聲而害怕!植物的生存權(生存權利)難道要因為人類跟和尚的貪婪而犧牲嗎?!」一位自稱無神論者的環保人士在立法院前厲聲抗議,現場圍觀的群眾無不指指點點,前來的警察原本試圖將該名抗議人士架走,不過抗議人士把自己銬在一旁的大樹上,讓警方無計可施,只能從他身上找鑰匙,在找不到的情況下他們拿了大剪將手銬破壞,該抗議民眾目前正在警察局接受偵訊。以上,記者艾自然在立法院前的採訪報導。

或者,在中國抗議說要「人權」,若不主張:「那是我們的權利!綠霸娘雖然很可愛,但去吃屎吧!」好像就沒有正當性,不說「那是我們的權利」真的會比較弱嗎?我加兩個字不就得了:

「那是我們應有的權利!」
「我們主張要有人權!!」
「植物也要有植物權!!」

為什麼我要特別去談權利應該要是法律下的概念?那是因為當說服群眾時,若不講清楚爭取的權利到底是法律有保障(只是下位階法律違法或忽略)還是沒保障(憲法根本沒考慮到),那容易使人失去焦點,我們到底是要法律進一步規範,還是要法律貫徹執行原有的規則?

而一方面,我也不喜歡那些實際上法律根本沒涉及的訴求套上權利的外衣,用權利的名號掩人耳目好讓人支持它;稱為權利理性上不會比較有說服力,發起行動的人所奢望的,難道是因為稱權利後好像訴求就理所當然,會增加一些盲目的支持者?這種行為我認為很不道德。

6 則留言:

  1. 權利的概念向來都是以人為主體,至於所謂的動物權,我倒認為它是人格權的延伸,而我在噗浪跟你討論的時候,則是以目前的權利以人為主體的概念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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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那個用意是舉例一個可以說明的例子,因為我一時想不到有什麼憲法沒保障的重要的人的權利。你在意的問題也許中國人權那點可以符合你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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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稍微發表一些意見,這是從語言上面看的。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法律上對於自由的闡述都是所謂的liberty,這是一個可數名詞。也就是說,對於西方傳統來說,自由這個概念其實就是可數權利的化身。也就是說,關於自由這一個模糊的概念,他在法律上如果要成立,他使用的必定是一個具象,而非抽象的。

    我們當然有很好的理由說明中華民國憲法並沒有保障完全的自由,因為實際上憲法最低的原則就是:”不妨礙他人自由為自由。”但是完全的自由這個概念,說難聽就是為所欲為。這個問題跟平等的終極價值相牴觸,如果有終極的自由權利,那我們要怎麼把平等價值發揮呢?當一個人擁有10萬個想宰了你的理由,如果憲法保障完全的自由,他就可以宰了你。但是平等概念的導入,則讓你知道:”因為他的價值等同我的價值,我至少有一個不能宰他的理由。”

    從這方面來看,我相信人有許多他在自然狀態下該有的權利,其實是沒有規定的。或是說行使這種所謂"權利"行為反而會被逞罰的。(EX:殺人)所以我個人對法律規定的行為才是權利這個說法並不太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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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TO Mithrilu:

    欸...,我看不太懂你的意思。

    「具象的自由」是說擁有哪些自由必須明確列舉(比方說呼吸的自由、言論自由、人身自由等,或者用禁止的方式來排除),而不能用一個原則性的公式來套,是這個意思嗎?

    第二段你談的應該是平等箝制完全自由,讓完全自由無法實現的狀況;然後第三段的「自然狀態下該有的權利」是什麼意思?是指完全自由中的權利嗎?

    你認為,平等的概念限制了人在自然狀況下該有的自由權利(大概就是「完全的自由」),這些權利是法律沒規定的(或者被限制的),所以法律並沒有涵蓋到所有該被稱為權利的東西。是這個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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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應該說,我們都會承認自由跟平等會是一個法律想要達成的終極價值,但是這兩個概念在發展到極致的狀況有牴觸,所以某些關於這兩者之間的權利就會被限制。拿殺人來說,自由的終極概念就是我有能力可以殺任何東西,但是平等概念限制這個權利的擴張(至少你不能殺人)。終極的平等,假設是馬克思說的那個共產烏托邦,達到終極價值的平等,但是我們很難想像這種狀況,會沒有一個公權力限制你的自由權利。基於這種終極價值會衝突的觀念,如果要說法律規定的才是權利,基本上我抱持懷疑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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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覺得權利至少蘊含著某種程度的正當性,也就是當有人依照權利去做某些行為,這些行為在大眾思想上的接受度是至少達到可以容忍的程度。

    終極的自由我覺得很難會被稱為權利,它挺多是一種在人身為動物的脈絡下,做起來挺合理的行為,但在文明與思想的社會脈絡下,它幾乎沒有合理性。

    這是我一點非法律上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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